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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律師的迷思
分類:叫春 2009-11-08 23:42:36

大律師的迷思 ※以大為尊

我們社會裡在許多地方都充滿『大』的迷思,總是要在一成人文章般名詞之上再加上一個『大』字。 例如稱律師為成人文章大律師、稱立委為大立委、稱官員為大官員、稱醫師為大成人文章醫師、稱法官為大法官。 這種以大為尊或許出於恭維成人文章無可厚非,但有時卻是弄擰之原意。像在英國確實有分小律成人文章師(solicitor,lawyer who pre成人文章pares legal documents)與大律師成人文章(barrister,lawyer who has ri成人文章ght to speak and argue as成人文章為大法官。 這種以大為尊或許出於恭維無可厚非,但有時卻是弄擰之原意。像在英國確實有分小律師(solicitor,lawyer who prepares legal documents)與大律師(barrister,lawyer who has right to speak and argue as an advocate in higher law court),但在台灣卻成為所有律師都是大律師。 而在我國,大法官是指負責解釋憲法的司法官,你對一個在法院負責審判的法官,恭維地尊他為大法官,可能會令他受卻兩難。 ※大醫師與大律師 我們民眾有看病找大醫師的癖好,所以大醫院大醫師的門診門庭若市,病患都是預約掛號或提早排隊,或靠關係加掛插隊。 可是,大醫師門診時間短,病患多當然分配給每個病患的時間就有限,你還沒開口陳述病情,大醫師已開好檢驗單,叫你先去檢驗,並預約下次門診時間。看大醫師,所得到的是三長兩短的待遇。 當民眾遇到法律訴訟問題,也有找大律師的癖好。所以大律師的事務所也是車水馬龍。 可是大律師接的案件多,還要忙於應酬於大客戶,當然分配給其他當事人的時間就有限。所以,你可能排不上與大律師面談的時間,大律師也沒有閒暇聽你完整陳述案件。你想委託大律師,最後是受雇的小律師幫你處理,甚至出庭辯護。 ※醫師與律師 民眾這種以大為尊的觀念,原無可厚非。甚至有些病患被大醫師摸一摸就覺得病已好一半了,這種心理作用是存在的。 醫師與律師,是二個古老的行業,雖然都是專業人員,但是他們之間還是有許多不同。 台灣醫師有完整的養成程序,而且醫師有專業分科,法律上還有強制繼續教育與轉診制度。所以小病看小診所,大病看大醫院,才是合理的醫療行為。沒有必要什麼病都要找大醫院的大醫師。 台灣的律師沒有完整養成程序,在以前考試及格就可以馬上掛牌營業,現在比較好,還有一年的職前訓練。而且台灣的律師沒有像醫師那樣有分科,每個律師都是各種訴訟案件通通包辦,在法律上也沒有強制律師要繼續教育,更沒有類似醫療法上的轉診制度。所以民眾遇到法律訴訟選擇大律師應該是有必要的。 ※什麼是大 我們了解的大醫師,通常是指教學醫院的那些教授級醫師,他們通常學有專精,是某些領域的權威。 那麼什麼是大律師呢? 一般人的理解是指那些知名度高的律師,像時常在媒體上露臉的律師。而要成為媒體的寵兒就要承辦社會矚目的案件,柯賜海成為名人就是完全掌握媒體與官司的焦點,如果他有律師資格,無疑他會是一個成功成名的大律師。 ※大的迷思 人們看病要找大醫師,有訴訟找大律師,都是希望得到最好的服務,無可厚非也無法去改變人民這種心態。 在律師考試名額大量錄取之後,律師制度有必要引進醫師制度裡的專業分科、繼續教育,而不只是迷思於大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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